瑞可达:公司章程

2020年09月14日查看PDF原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2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4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35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36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四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址: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 998 号,邮政编码:21512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1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指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最大
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母排、无源微波元器件及组件;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光纤光缆、模具、紧固件、机械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件及组件、
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母排、无源微波元器件及组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北斗/GPS 卫星导航终端及模块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维修与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后,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
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吴世均        39,600,000    61.875%    净资产折股    2014.05.27

  2          黄博        9,600,000    15.000%    净资产折股    2014.05.27

  3          吴明金        4,800,000    7.500%    净资产折股    2014.05.27

  4          寿祖刚        3,360,000    5.250%    净资产折股    2014.05.27

  5          马剑        2,640,000    4.125%    净资产折股    2014.05.27

        苏州联瑞投资管理                              净资产折股

  6    中心(有限合伙)  4,000,000    6.250%                  2014.05.27

          合计            64,000,000    1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
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公司股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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