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奥未接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喀什聚合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合规证明,报告期内喀什聚合未接受过税务行政处罚、未有欠税情形。

    (3)补充披露喀什聚合所得税优惠到期时间及到期后的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喀什聚合所经营项目属于《目录》规定范围,并于 2016 年度产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根据规定,喀什聚合自 2016 年度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政策,上述所得税优惠的到期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喀什聚合自成立起即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并于 2017 年进入中国移动的增值电信业务合作伙伴体系,报告期内喀什聚合业务稳定发展。在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后,喀什聚合仍将正常开展主营业务,继续从事增值电信服务。

    【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喀什聚合主要业务合同,访谈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喀什聚合的实际业务范围及业务开展模式。

  2、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喀什聚合的业务经营、人员配置、与罗迪尼奥的内部交易等情况。

  3、对子公司及发行人各类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分析性复核,并对其差异原因进行分析。

  4、获取罗迪尼奥、喀什聚合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合规证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喀什聚合相关业务合同的实际执行主体、发行人对喀什聚合的业务定位,相关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各子公司的毛利率差异及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毛利率差异。

  喀什聚合相关业务合同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喀什聚合,喀什聚合的业务定位主要是为运营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喀什聚合与罗迪尼奥的内部交易以交易主体各自承担的职责、风险、实际成本为基础,并参考同类业务市场价格确定,内部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发行人各子公司及发行人在增值电信服务、移动信息化服务方面毛利率差异较小,移动营销服务方面由于各主体主要从事的业务类型不同,因此毛利率存在差异;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喀什聚合转移利润减少税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问题 5 关于罗迪尼奥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罗迪尼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久佳信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
期自 2017 年至 2019 年。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罗迪尼奥是否已申请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结合该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披露发行人及久佳信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情况,是否有实质性进展以及是否存在障碍;(3)补充披露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

  请保荐人核查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核查事项(1)(2),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补充披露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及
其合规性。

    一、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

  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发行人(挖金客)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久佳信通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二、发行人及久佳信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情况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2017 年 8 月,发行人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711000376,有效期三年,发行人 2017-2019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2017 年 10月,久佳信通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711003475,有效期三年,久佳信通 2017-2019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适用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发行人及久佳信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于 2020 年度到期,目前发行人及久佳信通已经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请材料,符合上述规定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适用合规。

    【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及久佳信通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核查其有效期。

  2、查阅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文件,确认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性。

  发行人及久佳信通 2020 年上半年的所得税税率为 15%,所得税税率适用合
规。

问题 6 关于无形资产

  发行人拥有多项受让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斑马网”“banma store”,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斑马网软件 V1.0”“斑马应用商店软件 V2.1”以及域名“banma.com”等。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述无形资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相关,如否,请披露发行人受让该类无形资产的原因,是否还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相关无形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2)补充披露发行人受让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签署转让协议,是否已完整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交易各方是否对转让的无形资产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核查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核查事项(2),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前述无形资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相关,如否,请披露发行人受让该类无形资产的原因,是否还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相关无形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

    一、前述无形资产的具体用途、业务相关性及受让原因

    1、受让情况

  2014 年 1 月,公司与王彦波、北京网路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网路时代”)、江苏腾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空信息”)签订《平台购买合同》,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向网路时代、腾空信息购买包括斑马网在内的手机游戏推广平台,含以下斑马网相关无形资产:1)第 10246271 号、
第 10246223 号、第 10242174 号、第 10251768 号、第 11683687 号、第 11679287
号、第 10242012 号、第 6029621 号、第 6029620 号共计 9 项注册商标;2)“限
时免费大师软件[简称:限免大师]V2.3.2”、“斑马网软件 V1.0”、“斑马应用商店软件[简称:斑马市场]V2.1”共计 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banma.com”一项域名。

    2、受让无形资产的原因、其具体用途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公司收购斑马网等资产组时,斑马网是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手游垂直媒体,拥有多个手游专区,涵盖了国内主流精品手游。公司收购斑马网相关的完整经营性资产组,尝试开拓移动营销业务。


  公司收购斑马网的主要目的:一是获得自有媒体平台后,对接更丰富的媒体和流量资源,为增值电信服务提供支撑;二是利用自有媒体平台开展移动营销业务。

  斑马网直接业务为移动营销服务,是公司主营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

    二、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 49 项注册商标、8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 12 项
互联网域名,是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对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稳定有较大作用。公司的无形资产均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相关无形资产减值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受让的斑马网相关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为 106.13 万元。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斑马网事业部的利润分别为 230.25 万元、237.88 万
元、243.30 万元和 55.01 万元,斑马网相关无形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

    【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受让的无形资产明细,核查受让的无形资产与业务的相关性;检查发行人其他无形资产,核实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

  2、查阅发行人与王彦波、网路时代、腾空信息签订的《平台购买合同》,核查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3、获取发行人购买斑马网相关资产的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4、通过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收购斑马网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和收购原因等具体情况。

  5、查阅财务报表,核查斑马网相关无形资产摊余价值、斑马网事业部的经营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受让取得的无形资产具体用途、受让原因、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发行人受让取得的无形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相关,不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相关无形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不需要计提减值。

问题 12 关于收购久佳信通

  2019 年 10 月,公司收购南靖佳信持有的久佳信通 23%股权,构成非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评估基准日,久佳信通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2,750.00 万元,
评估增值 19,669.14 万元,增值率 638.43%。本次交易形成商誉 9,379.17 万元,
产生投资收益 4,979.16 万元。同时合并过程中,公司对久佳信通账面未记录的软件著作权和域名进行了识别并确认为无形资产,相关无形资产确认原值为1,490.00 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久佳信通的技术水平、竞争优势、客户资源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久佳信通选取的评估方法,相关核心假设与评估参数及其合理性;(2)补充披露久佳信通 2017 年至 2019 年主要财务数据,并结合相同或类似收购案例的评估增值率和 P/E 倍数,披露久佳信通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久佳信通原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对赌条款,结合收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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