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享有约 20%至30%的收益,渠道供应商和手机应用 APP 服务商共同享有约 40%至 50%的收益。上 述各环节收益情况符合数字化文娱产品的产业链分成惯例,以苹果手机应用 APP数字产品消费为例:终端用户如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购买手机应用 APP中的数字产品/服务或会员权益,通常苹果公司分成 30%,手机应用 APP 各级代理商、APP 服务商、内容提供商共同分成 70%。 2、信息交互类业务 在信息交互类业务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掌握的信息等情况如下: 序 环节 各环节的工作 各环节掌握的信息 各环节的 各环节获取 号 收入来源 的产业收益 招募合作方进行产品联 终端用户的手机号码 向终端用 1 运营 合开发,并直接面向终端 等用户信息及信息交 户收取信 30% 商 用户提供信息交互类产 互类产品交易信息 息费 品 协助运营商进行产品联 部分交易信息(交易 向运营商 2 挖金 合开发并上线,将运营商 金额、交易状态、对 收取服务 约 20%-30% 客 产品分发至优质渠道供 应的渠道供应商等) 费 应商进行推广 渠道 具备广泛的推广资源,将 部分交易信息(交易 向挖金客 3 供应 信息交互类产品推广至 金额、交易状态、推 收取推广 约 40%-50% 商 众多媒体、手机应用 APP 广对应的终端渠道) 费 等渠道 五、公司增值电信服务收入的真实性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电信服务收入中,向中国移动的销售金额及占此类业务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对中国移动销售金额 5,952.87 13,028.58 18,237.46 15,961.40 增值电信服务收入 6,021.52 13,062.60 18,305.91 16,264.21 占比 98.86% 99.74% 99.63% 98.14%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电信服务的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 1、客户获取与业务开展:公司直接向运营商提供服务,双方合作方式公平、公开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移动直接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国移动开展话费结算等各类增值电信业务均需经过严格的产品公开招募(招标),并对供应商执行严格的引入和考核机制。公司与中国移动建立合作关系和开展具体业务,均经过中国移动多层评审环节,中国移动按季度公示与包括公司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商的 合作考评情况。 2、收入形成来源:增值电信业务的核心环节是运营商,公司通过向运营商收取服务费实现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运营商出具的计费账单 运营商面向终端客户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并收取信息费。公司为运营商的上述业务提供服务,并向运营商收取服务费。运营商根据与终端用户发生的实际交易记录,通过业务系统自动计算应付服务费,并发布计费账单,公司以运营商的计费账单为依据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依据为运营商出具的计费账单。 3、销售收款的资金流向:运营商直接向公司付款 在业务流程中资金流向为终端用户——运营商——公司——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 APP 服务商。公司的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均由运营商支付给公司。运营商业务部门与公司对账无误后,转运营商财务部门负责与公司进行结算,并通过运营商银行账户直接向公司支付服务费。 4、收入的数据基础:公司的经营数据来源于运营商业务平台 运营商面向终端用户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掌握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具体交易信息。在交易发生过程中,根据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运营商业务平台向公司实时传输部分交易数据,主要包括:交易金额、交易状态、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的类别、渠道标识1、终端用户手机号码归属地、终端用户伪码(将 11 位手机号码中的后 4 位隐去加密)。公司此项业务的经营数据来源是运营商业务平台。 5、增值电信服务收入真实性核查:通过执行多项程序进行核查 增值电信服务中,运营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计费账单,可进入运营商平台系统、通过发行人账号密码登录后获取,并可随时查询历史记录;经营数据均来源于运营商业务平台传输的交易信息,上述经营数据均完整保存,可导出后进行核查分析。发行人此项业务的销售收入及对应的经营数据均具备可核查性。 中介机构通过执行函证、实地走访、IT 审计、进入运营商系统验证、业务产品抽测、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匹配性分析、终端用户地域分布和消费金额合理性分析、核查发行人与运营商合作建立文件等多项程序,核查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收入的真实性。具体核查程序详见本题“中介机构核查”之“一、核查程序”部分。 1该项交易的推广渠道信息,用于识别增值电信服务商及渠道供应商。 6、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主要直接面向运营商开展,并不面向终端用户。在业务模式方面,发行人直接向运营商提供服务,收入确认依据是运营商出具的计费账单;在资金流向方面,发行人销售回款的付款方是运营商的银行账户,终端用户的消费款项不经过发行人账户;在经营数据方面,发行人经营数据均来源于运营商业务平台传输的交易信息。运营商出具的用于结算的计费账单、运营商银行账户的直接付款和运营商业务系统传输的交易记录,三者可以相互核对、验证。综上,发行人的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收入、回款和经营数据均来源于运营商,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合作具有历史基础,发行人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与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各项业务,收入核算金额准确、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收入真实。 (2)补充披露话费结算业务和运营商信息交互类业务的终端用户群体结构及特征,分析是否具有稳定的用户群体需求,客观描述上述两类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终端用户的手机号码归属地分布情况 1、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由运营商掌握 运营商直接面向终端用户提供话费结算业务和信息交互类业务,并负责把握终端用户的消费需求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作为增值电信业务运营主体,运营商掌握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公司面向运营商提供服务,不对终端用户的消费情况进行市场分析。 2、根据相关法规和运营商内部合规性规定,运营商不可以将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根据《中国移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交易和滥用客户信息„„在向内部单位、平台、第三方共享开放信息时,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仅提供业务开展明确需要的信息属性、标签属性及规模。”根据《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不得收集提供服务 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运营商对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中国移动出具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对终端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出于对终端用户隐私的保护,运营商未将终端用户交易的个人信息开放给公司。 3、公司可以获取的经营数据情况 在话费结算业务和信息交互类业务开展过程中,运营商业务管理平台记录终端用户的交易信息,并向发行人业务平台实时传输部分交易数据。根据《中国移动语音杂志流量功能深度融合计费(SDK)开发指南》,运营商向发行人开放的交易数据仅包括以下参数信息: 参数 说明 参数长度 发行人可获取的信息 Orderid 订单号 50 Uid 用户手机伪码 32 终端用户的 11 位手机号码,其中 4 位被加密隐去 Marker 渠道标识 32 该项交易的推广渠道信息,用于识别增值电信服 务商及渠道供应商 Pid 产品 ID 32 用于识别运营商的增值业务类别,而非终端用户 消费的产品信息 PPrice 单位资费(分) 11 运营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信息费金额 Status 状态码 32 交易状态,可判断交易是否成功 Provice 省份 32 终端用户的手机号码归属地 如上表所示,终端用户使用话费结算业务或信息交互类业务时,发行人从运营商处获取的交易信息主要包括:交易金额、交易状态、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的类别、渠道标识2、终端用户手机号码归属地、终端用户伪码。 4、终端用户的手机号码归属地分布情况 运营商向发行人开放的上述交易数据,是发行人能够获取的全部经营数据。上述数据中关于终端用户的有效信息仅包括终端用户手机号码归属地。 话费结算业务和信息交互类业务的实施主体为运营商,运营商对上述业务在各区域的开展、推广情况进行管理。由于不同时期各区域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营业绩考核等情况不同,运营商会阶段性地对不同区域的业务发展策略进行调整,导致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差异。 根据终端用户手机号码归属地,终端用户的地域分布情况如下: 2该项交易的推广渠道信息,用于识别增值电信服务商及渠道供应商。 (1)运营商的话费结算业务 单位:万元 终端用户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手机号归属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江苏 1,133.60 22.65% 1,908.84 17.15% 1,611.26 10.56% 1,615.13 13.98% 河南 957.59 19.14% 1,865.03 16.75% 1,626.67 10.67% 1,609.75 13.93% 广东 642.73 12.84% 1,158.58 10.41% 1,324.33 8.68% 1,335.34 11.55% 贵州 640.49 12.8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