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 17 《短信通道服务 协议》 新联协同通 信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 久佳信通 为客户提供发送短 信的API接口、通 道、以及通道的运营 支撑服务 按服务确定 2018.9.26- 2020.9.25 18 《短信业务产品 服务协议》 北京爱奇艺 科技有限公 司 久佳信通 为客户提供短信产 品服务 按服务确定 2019.7.1- 2020.6.30 19 《集团短信业务 协议》 广州酷狗计 算机科技有 限公司 久佳信通 双方就共同开展集 团短消息业务达成 协议 按服务确定 2018.12.1- 2020.12.31 注:上述销售合同的实际收入确认时点为:公司在收到结算单据并与客户核对无误后确 认收入。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正在履行、即将履行的重大合 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上述合同 正在被实际履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及不能履约、违约等情 形。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76.29 万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等。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30 万元。 经核查,上述款项系发行人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 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内容无其他变化。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发行人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71 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 修改。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内 容无变化。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2017年度至2020年 1-6月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如下: 税率 税种 挖金客 风笛指媒 罗迪尼奥 喀什聚合 运智伟业 久佳信通 增值税 16%、 13%、6% 6% 6% 6% 6% 6% 企业所得税 15% 15% 20%、25% 25% (报告期 内免征) 25%、20% 15% 1. 挖金客 2017年8月,挖金客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11000376, 挖金客2017-2019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挖金客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20年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72 1-6月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2. 风笛指媒 2015年11月,风笛指媒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511003548,风笛指媒2015-2017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 2018年9月,风笛指媒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 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11002132,风笛指 媒2018-2020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3. 罗迪尼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 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罗迪尼奥2018年 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万元但不超过 3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罗迪尼奥201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100.00万以内的所得减按25%, 10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4. 喀什聚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73 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 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 喀什聚合所经营项目属于《目录》规定范围,并于2016年度产生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根据规定,喀什聚合自2016年度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5. 运智伟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运智伟业2020年1-6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100.00万以内的所得减 按25%,10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久佳信通 2017年10月,久佳信通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 年,证书编号 GR201711003475。久佳信通自2017至2019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久佳信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20年重新申请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2020年1-6月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及其下属 企业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54%、13.25%、7.16%和15.31%,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发 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情况,预计挖金客、风笛指媒、久佳信通将持续符合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具有可持续性。 (二)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新增财政补贴 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74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号)取得北京市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补贴11,747.19元。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处罚 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发行 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在新期间内,发行人商标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发行人第10242012 号 “ ”商标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 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293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发行 人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京行 终664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针对上述诉讼,鉴于:(1)第10242012号商标原为发行人下属网站斑马网 的标识之一,该网站的突出标识在2016 年改版后已更换为小斑马图形商标 “ ”,且第10242012号商标现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商标的无 效宣告不会影响斑马网网站的知名度及正常运作。(2)斑马网网站全部无形资产 所构成的完整经营性资产组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小,对发行人 收入的贡献率较低,第10242012号商标的无效宣告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 生较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第10242012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不会对发行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75 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 属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在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运智伟业在新期间内发生一起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24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对风笛指媒的子公司运智伟业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陕通罚字[2020]1 号),主要内容为:因运智伟业在业务经营活 动中,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的行为,且10692851 码号未在陕西备案,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电信网码号 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处以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行政罚款 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已向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缴纳了全部罚款,且已按主管部门的 要求对业务进行了整改。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1、《通信短信息服务 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 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 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