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菱电器: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09月21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
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了《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 14 时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大港六路 7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袁琪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63,09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63,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0%。

  2、《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63,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0%。

  3、《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63,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0%。

  4、《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63,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0%。

  5、《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63,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0%。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63,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