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网:公司章程(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或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须公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董事未履行前述报告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告知全体股东或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视时间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九)审批公司发生的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交易,或者公司发生的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的交易,或者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 1500 万的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发行股票。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发生的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的交易,以及公司发生的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
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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