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网:公司章程(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12日查看PDF原文
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前述报告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不超过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未担任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才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监事未履行前述报告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 1 名
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审议公司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紧急情况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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