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如需)。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可以明确现金分红的 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规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前述规定,公司在提取 10%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 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积极推进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一般股利分配政策执行。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的,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 本章程中本节的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别是要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 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价值。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本章程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时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情形,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络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址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者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 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 要约收购、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