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1、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2、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并据此出具本挂牌推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挂牌推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事项和计划如下: 事项 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 会计年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 度 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 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事 项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提交 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转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换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 事项 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 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及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 务情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 相关信息 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 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保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 要约定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可 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 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股转公司及中国 证监会报告;按照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定, 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保证在持续督导期间按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发行人按规定应披露的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定期报告及向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约定 在披露或报送之前两天内以电汇、传真通知保荐机构或 派人将资料送达至保荐机构。临时报告应在披露或报送 之前一天内将相关资料送达保荐机构 (四)其他安排 无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王振刚、杭立俊 联系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电话 010-68573828 传真 010-68573837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智新电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审慎核查后认为:智新电子满足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能够提高核心竞争力。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智新电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推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盛泽虎 保荐代表人: 王振刚 杭立俊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柴育文 内核负责人: 王爱宾 保荐业务负责人: 梁化军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