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电子: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0年11月04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4
声明事项 ...... 6
正文 ...... 8

  一、  本次发行并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2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3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3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9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    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2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43

附件 ...... 45

  一、  商标 ...... 45


  二、  专利 ...... 47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发行人、智新电子    指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新有限          指  潍坊智新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智新贸易          指  潍坊智新贸易有限公司

        达新电子          指  昌乐达新电子有限公司

        景新电子          指  潍坊景新电子有限公司

        润新电子          指  昌邑润新电子有限公司,为报告期注销子公司

        智联管理          指  潍坊智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永旭精密          指  潍坊永旭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并挂牌        指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东北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机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

      中兴华会计师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潍坊市工商局        指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坊子区工商局        指  潍坊市坊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当前有效的《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制定并在精选层挂
                                牌后实施的《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0)第 320224
                                号”、“中兴华审字(2020)第 320225 号”、“中兴华审
      《审计报告》        指  字(2020)第 320226 号”及“中兴华审字(2020)第
                                320227 号”《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0)第 320019
《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指  号”《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
                                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0)第 320228
                                号”《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公开发行说明书》      指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
                                挂牌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精选层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11F20200249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智新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本次发行并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并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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