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电子: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0年11月04日查看PDF原文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独立、完善。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拥有相应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及配套部门,建立了技术中心、营业部、资材部、财务部、生产部等业务职能部门。发行人独立进行经营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

    1、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共 2 名发起人,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赵庆福              1,600.00              50.00

    2            李良伟              1,600.00              50.00

              合计                  3,2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庆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707251970******75,住所为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

  李良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707021970******55,住所为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2、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智新电子系由智新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智新有限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
起人以其于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拥有的智新有限净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
并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京永验字( 2015)第 21144 号)审验。

  本所律师认为,全部发起人均系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出资已全部到位。

    (二) 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名全体排
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 117 名股东,其中包
括 104 名自然人股东、13 名非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具有担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赵庆福先生、李良伟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发行人,且赵庆福、李良伟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控制智联管理(占智联管理 72.42%的出资),赵庆福、李良伟、崔希玉、孙庆永、赵丽芹、孙绍斌、曹峰东、赵庆国、王红等 9位股东,同时为智联合伙的合伙人;股东赵丽芹为赵庆福的妹妹,股东赵庆国为赵庆福的堂兄弟。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庆福、李良伟系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赵庆福、李良伟二人就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均保持了一致行动,二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高管层的任命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赵庆福、李良伟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投入
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相应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现有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赵庆福、李良伟二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智新电子系由智新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整体变更设立。

    (一) 发行人前身智新有限的股权演变

  智新有限自 2006 年 4 月 18 日设立至整体变更为智新电子之前,共发生了两
次股权转让、四次增资。经本所律师核查,智新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智新电子的历次股本变动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
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
质押、司法冻结的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安排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赵庆福、李良伟、中泰证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其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安排,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发
行人股权清晰,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
结、质押等权利限制;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安排,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生产方式在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之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主要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生产方式在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之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消费类电子产品、汽车类电子产品、智能家居及新能源领域等产业的连接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超过 90%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根据潍坊市坊子区应急管理局、昌乐县应急管理局、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昌乐县公安局、潍坊市坊子区消防救援大队、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潍坊市坊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坊子分局、中华人民共和
国潍坊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坊子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饮马税务分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潍坊仲裁委员会、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坊子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该等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而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当前财务状况良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规则》,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股东赵庆福、李良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智新电子 87.65%的股份,该二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良伟、赵庆福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二)现有股东”。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除李良伟、赵庆福以外,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
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发行人 5.16%的股份。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等进行的网络核查,实际控制人主要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滕玉华                          实际控制人赵庆福之配偶

 韩桂芬                          实际控制人赵庆福之母

 赵丽芹                          实际控制人赵庆福之妹,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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