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086 证券简称:恒嘉高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公司普通股股票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优先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8888.8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现有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东、持股数额及 8888.8 万股。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 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股东权利根据优先股发行时的条件确定。公 司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份的; 的活动。 (五)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及本章程 的约定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股 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公司合 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购回优先股股份,以该期优先股发行方 案约定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全权办理与赎回及回售相关的所有事 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形式的利益分配;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权; 者质询;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8、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 进行征集; 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征集; 规定的其他权利。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认购合同及发行方案约定的股息率获 得股息;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 现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 司持有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 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 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 发行优先股;(5)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挂牌(包含优先股和普 通股)。 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中规定的通 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履行通知等相应义 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方之二以上通知外,还须经出 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 度未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优先股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