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2020年1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的,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
                                        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以公司与优先股股东
                                        的约定为准。

                                        4、查阅财务账簿、营运报告、审计报告及所
                                        有会议记录;

                                        5、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
                                        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请人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关
                                        的股东大会会议内容、程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其内容无效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普通股股份和表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普通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当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当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出请求。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意。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意。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  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可
股东大会,有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有召
                                        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  东大会审议。
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  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
出决议。                                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出决议。
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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