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股东大会制度

2020年1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086        证券简称:恒嘉高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审议通过,自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须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每年度内单笔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占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注册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自行向股权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召集人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案主体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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