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股东大会制度

2020年1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15 日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原则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大会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大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的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如果对相同的议题,有两个以上不同提案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按提案提出的先后顺序提请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先表决的提案获得通过后,序后的同一提案将不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当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一般由董事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提出提案,其他提案主体可以按本规则规定提出临时提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可安排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权利;

  (五)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登记册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如聘请)将依据有关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应提前到达开会地点,在会议开始后迟到的股东可以出席会议,但该等股东在本次股东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提案审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主持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项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条 针对股东的质询:

  (一)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二)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 质询与议题无关;


  2、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3、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如果含关联交易的提案拟在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并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发言: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二)登记发言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第五十五条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应予以表决。每个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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