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股东大会制度

2020年11月10日查看PDF原文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有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回避申请事项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避,股东大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可以由律师(如聘请)、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二条  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三条  表决结束,应当制作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种类、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现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特别提示。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恤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七十七条  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工作人员可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休会与散会

    第八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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