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376:博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0年1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洪剑峭先生、黄庆先生、方坤富先生,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蔡俊先生、任静女士、彭家斌先生承诺

  (1)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有),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承诺

  广弘元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众智聚成、新辉投资、Gangqiang Chen(陈钢强)及申扬投资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博迁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博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本企业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博迁新材股份的增减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王利平先生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亦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所持博迁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博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其他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独立董事和监事承诺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当年末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情形时,将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小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某一会计年度内,若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继续出现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实施如下稳定股价的方案: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金额:

  ①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当博迁新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博迁新材将实施有关稳定股价的方案。作为博迁新材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

  在博迁新材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博迁新材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企业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博迁新材股票;

  增持股票的金额:


  ①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自博迁新材上市后累计从博迁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博迁新材上市后累计从博迁新材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4、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
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实施有关稳定股价的方案。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①当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博迁新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本人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②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四)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与控股股东共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回购计划,并予以公告。


    2、控股股东承诺

  若博迁新材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博迁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与博迁新材共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 20 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制定回购计划,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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