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

2020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章程》作
出修订,该等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1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公司普通股股票面值每股人民币
      明面值。

                                            1 元,优先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现有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第十七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8888.8 万  8888.8 万股。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
 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东、持股  股股东权利根据优先股发行时的条件确
      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定。公司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
                                            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及本章
                                          程的约定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公司发行的优先
                                          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
                                          公司合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4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购回优先股股份,以该期优先股发行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方案约定的方式进行。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全权办理与赎回及回售相关的所
                                          有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5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应的表决权;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或者质询;                            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8、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式进行征集;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认购合同及发行方案约定的股息率
                                      获得股息;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现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


    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
    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
    挂牌(包含优先股和普通股)。

    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中规定的
    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履行通知等相
    应义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方之二以上通知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
    年度未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优先股股
    息的,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
    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
    股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以公司与
    优先股股东的约定为准。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或公司股东代公
    司)已全额支付累积尚未支付的股息的(包
    括所有递延股息及孳息),则自全额付息
    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
    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
    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
    以重新恢复。


                                          4、查阅财务账簿、营运报告、审计报告及
                                          所有会议记录;

                                          5、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
                                          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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