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章程》作 出修订,该等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1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公司普通股股票面值每股人民币 明面值。 1 元,优先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现有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第十七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8888.8 万 8888.8 万股。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 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东、持股 股股东权利根据优先股发行时的条件确 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定。公司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 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及本章 程的约定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公司发行的优先 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 公司合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4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购回优先股股份,以该期优先股发行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方案约定的方式进行。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全权办理与赎回及回售相关的所 有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5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应的表决权;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或者质询; 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8、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 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式进行征集;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认购合同及发行方案约定的股息率 获得股息;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现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 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 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 挂牌(包含优先股和普通股)。 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中规定的 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履行通知等相 应义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方之二以上通知外,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 年度未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优先股股 息的,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 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 股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以公司与 优先股股东的约定为准。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或公司股东代公 司)已全额支付累积尚未支付的股息的(包 括所有递延股息及孳息),则自全额付息 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 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 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 以重新恢复。 4、查阅财务账簿、营运报告、审计报告及 所有会议记录; 5、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 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 请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