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

2020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召集程序、表决
    请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6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
                                          关的股东大会会议内容、程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其内容无效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普通股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份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股东有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7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提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8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普
 9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书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当日计算。

                                          要求当日计算。

10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东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  10%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股东依法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有召集人推选代表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主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有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11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
    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12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