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修订版)

2020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086        证券简称:恒嘉高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恒嘉高纯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公司普通股股票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优先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8888.8 万股,  第十七条  公司现有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东、持股数额及  8888.8 万股。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
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股东权利根据优先股发行时的条件确定。公
                                        司股东、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份的;
的活动。

                                        (五)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及本章程
                                        的约定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股

                                        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公司合
                                        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购回优先股股份,以该期优先股发行方
                                        案约定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全权办理与赎回及回售相关的所有事
                                        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形式的利益分配;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权;
者质询;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8、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
进行征集;                              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征集;
规定的其他权利。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认购合同及发行方案约定的股息率获
                                        得股息;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
                                        现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
司持有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强制终止挂牌(包含优先股和普通股)。
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中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履行通知等相应义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方之二以上通知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以公司与优先股股东的约定为准。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或公司股东代公司)已全额支付累积尚未支付的股息的(包括所有递延股息及孳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4、查阅财务账簿、营运报告、审计报告及所有会议记录;
5、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
                                        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请人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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