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高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修订版)

2020年11月20日查看PDF原文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股份种类、股份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决。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决。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及数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登记为准。                              种类、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有表决权的股份种类、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例;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审议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
                                        表决的事项时,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
                                        有一票表决权,相关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回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四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四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优先股股息的派发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全部优先
                                        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事宜。若涉及优先股股
                                        息的部分或全部递延,则该等事宜仍需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
                                        股东。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
                                        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
                                        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
                                        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

                                        公司对以下事项做了明确:(1)优先股股息
                                        率采用固定股息率。股息计算公式为:优先
                                        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当年约定
                                        支付票面股息率*计息周期内实际自然日天
                                        数/365;(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
                                        况下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
                                        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
                                        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
                                        后,无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
                                        分派。

第一七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一七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分配,在向股东分配
                                        剩余财产时,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票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面金额、以前年度累计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孳息之和,剩余财产不足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
                                        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八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第一八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财产
                                        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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