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20 156 当事人: 江苏民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慧股份),住所 地: 山东省泰州市海陵罡杨镇站前路 16 号。 张志民,男, 1979 年 3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徐健,男, 1983 年 8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民慧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审议并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议案》,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采购成本确认滞 后等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追溯调整影响 2018 年度净利 润-9,774,823.70 元,调整前为 10,027,569.54 元,调整后为 252,745.84 元,调整比例为-97.48%;调整影响 2018 年末净资产 - 2 - -23,194,828.17 元,调整前为 66,644,510.26 元,调整后为 43,449,682.09 元,调整比例为-34.80%。 民慧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张志民、徐健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 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民慧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志民、 徐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相 关规定, 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证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 3 -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