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民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年11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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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56
当事人:
江苏民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慧股份),住所
地: 山东省泰州市海陵罡杨镇站前路 16 号。
张志民,男, 1979 年 3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徐健,男, 1983 年 8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民慧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审议并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议案》,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采购成本确认滞
后等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追溯调整影响 2018 年度净利
润-9,774,823.70 元,调整前为 10,027,569.54 元,调整后为
252,745.84 元,调整比例为-97.48%;调整影响 2018 年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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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4,828.17 元,调整前为 66,644,510.26 元,调整后为
43,449,682.09 元,调整比例为-34.80%。
民慧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张志民、徐健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
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民慧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志民、 徐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相
关规定, 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证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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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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