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世食品: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2021年0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措施。若给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自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
牌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承
担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遭受实质损失或者致使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质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赔偿金额由本人与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
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消除之日;

  5、在本人相应责任的资金额度范围内,公司有权暂扣本人从公司处应得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7、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监、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作出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本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向贵公司报送的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中,电子文件的内容与预留原件中相对应的书面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承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律师。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特别提示


    1、涨跌幅限制较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成交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精选层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剧烈的风险。

    2、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3.48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也未超过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但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3、股价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上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特别风险提示

    1、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1 月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扩散,为控制疫情的迅速扩
散,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疫情自 2020 年 3 月份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国外部分地区社会经济趋于停滞,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海外订单大幅减少。目前疫情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疫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部分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房屋因改造扩建未及时办理或者未取得相关的规划、建设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