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04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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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4  证券简称:乐视网 3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乐视网” )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1〕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4)。因
公司及贾跃亭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贾跃亭先生立案调查。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 号院 3 号楼乐融大厦 15 层。
贾跃亭,男,1973 年 12 月出生,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
杨丽杰,女,1975 年 1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
刘弘,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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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孟,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
贾跃民,男,1968 年 1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
邓伟,男,1975 年 8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董事。
张特,男,1980 年 6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赵凯,男,1986 年 8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谭殊,女,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张旻翚,男,1978 年 9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吉晓庆,女,1980 年 12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监事。
沈艳芳,女,1971 年 9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朱宁,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曹彬,男,1971 年 5 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
规定,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我会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12 月 1 日、12 月 2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乐视网于 2007 年至 2016 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IPO)相关文件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
2.  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  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  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  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 2010 年报送和披
露的 IPO 申报材料、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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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
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
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
90 万元。
二、对 2016 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 2.4 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
丽杰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
殊、张特、吉晓庆处以 5 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 3 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
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 2.4 亿元罚款,合计罚款
240,300,000 元。
综上所述,对乐视网合计罚款 240,600,000 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
241,200,000 元,对杨丽杰合计罚款 60 万元,对吴孟合计罚款 40 万元,对刘弘
合计罚款 30 万元,对贾跃民合计罚款 20 万元,对谭殊合计罚款 13 万元,对吉
晓庆、赵凯分别罚款 10 万元,对邓伟、张旻翚、张特分别罚款 5 万元,对沈艳
芳、朱宁、曹彬分别罚款 3 万元。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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