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华业3 编号:临2021-02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20-134),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1)粤 0309 执 394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建设”)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业”)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业”)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1)粤 0309 执 3948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金润建设与被执行人华佳业、华盛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9 民初 15321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021)粤 0309 执 3948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1页 共 2页 申请执行人金润建设与被申请人华佳业、华盛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立即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粤 0309 执 3948 号《执行通知 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 2页 共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