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069 证券简称:三驰惯性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章程于 2021 年 8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北京三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名称如下: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基地上地工贸园3号楼6层0604。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至长期。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股东的现金技术和资本,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制造航空、航天、航海仪器及设备;制造导航仪器及装置;生产光电子器件、仪器仪表(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和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公司的发起人及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与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占股份公司设立时总 (股) 股本的比例 1. 张宪龙 6,000,000.00 55.15% 2. 樊华 1,700,000.00 15.63% 3. 北京渭涞科技中心(有限合 880,000.00 8.09% 伙) 4. 张宏毅 500,000.00 4.60% 5. 王洪波 500,000.00 4.60% 6. 李新娟 500,000.00 4.60% 7. 刘海涛 400,000.00 3.68% 8. 李奕 300,000.00 2.76% 9. 王有绪 100,000.00 0.92% 合计 10,880,000.00 100%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其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承诺的,应按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制作和保管,并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