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驰惯性:公司章程

2021年08月24日查看PDF原文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信息披露责任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挂牌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
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等内容,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大会按照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且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公司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不含本数)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不含本数)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不含本数)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此种情况下,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不含本数)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
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九)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权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交易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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