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驰惯性:公司章程

2021年08月24日查看PDF原文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社会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相关人员的提名和聘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细则和指引等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自愿性信息披
露,召开股东大会,设置网站专栏,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先行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应当相应地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在前款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此之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一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
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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