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驰惯性:公司章程

2021年08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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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
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营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聘期为一
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经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可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费用确定方式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董事会提出
提案,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
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经
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经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经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经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特殊条款


    第二百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
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
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方面的管理规定。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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