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驰惯性:公司章程

2021年08月24日查看PDF原文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公司审批机关的,须
报公司审批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应视为本章程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金额。
 (六)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 均含本数;“以下”、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该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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