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 事项,公司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 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 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 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根据《公司单程》和本制度规定获得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 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中规定的审议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 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交易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交易事项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 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挂牌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交易时, 挂牌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四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州伊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