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省一保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年11月02日查看PDF原文
- 1 -2021 183
当事人:
江西省一保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一保通),
住所地:江西南昌高新火炬大街 579 号绿悦科技大厦 5 层。
马伟伟,男,1979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涂俊明,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任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今) 。
李敏,女, 1978 年 8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
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 。
经查明,ST 一保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 2 -4,880,000
2018 10 31 2021 10 30
2019
4 1
2021 8 2
2021 349
2021 8 16
2021 8 17 ST 8 23
2021 8 24
ST
ST 未及时发现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ST
拒不回复问询函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马伟伟作为股东,未能及时告知股份冻
结的重大事项,作为时任董事长,未按要求回复公开问询,配合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3 -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未能及时查询发现并补充披露股权冻
结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涂俊明未按要求回复公开问询,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江西省一保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马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涂俊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 4 -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要求回复公开问询。特此告
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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