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润股份: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1年11月12日查看PDF原文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为新增两名独立董事,系基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的需要而作出,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二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近三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能遵守各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重大涉税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等标准

  (一)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经营活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根据有关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挂牌的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和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公示,并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二)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均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所作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以下已披露的外,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1、发行人诉北京市山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作为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市山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671,401.74 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仍在审理中。

  (二)根据发行人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摘要,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有关发行并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持意向、信息披露、自愿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分层管
理办法》《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的条件;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并挂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核准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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