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新高科:关于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1年11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 2021-038
证券代码: 837182        证券简称: 鼎新高科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申请人廖东苑以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鼎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11月3日裁定受理廖东苑申请广东鼎新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1日指定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16日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1)粤 13破申185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
受理申请人对鼎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查明:被申请人鼎新公司系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在惠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 市仲饱高新区漳湖镇三和西大道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斌 ,注册
资本 6101.2876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1428629X ,经营范
围 :高新防水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施工 ,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廖东苑与鼎新公司 、廖春宏 、赖汉思民问借贷纠纷一案 ,梅州中院作

出( 2020)粤1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廖春宏 、 赖汉思及鼎新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75万元(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给廖东苑;廖春宏 、赖汉思、鼎新公司应从2020年 5 月
16 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 ,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给廖东苑 ,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廖春宏 、赖汉恩、鼎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
日内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11625元给廖东苑;

    上述判决生效后,鼎新公司、廖春宏、赖汉思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义务, 廖东苑向梅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1402执38号。


                                                                        公告编号: 2021-038
经强制行,梅江区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粤1402 执 38 号之而行
裁定 ,以被执行人鼎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本院(2021)粤

1402 执 38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廖东苑在( 2021)
粤 1402执 38 号案中受偿了 2991638 元。

  另查,被申请人鼎新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涉及终本案件 11宗,未履行执行标的约1461.1891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被申请人鼎新公司住所地在惠州市行政管辖区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答复》由本院集中受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 辖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和;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
清偿债务 ;( 二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

法清偿债务 ;( 三 )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 )长期
亏损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 ;( 五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中 ,申请人廖东苑对被申请人鼎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有部分债权 尚未得到清偿 ,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资格适格 。被申请人鼎新公司自认已基本处于停产状态 ,拖欠税款 、职工工资

以及其他负债等约 l. 4 亿元无法清偿 ,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鼎新公司已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申请人廖东苑的申请具备相应
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鼎新公司提出希望对其进行破产重整,鼎新公司未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重 整价值和挽救希望 ,尚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行性。

                                                                          公告编号: 2021-038
 在本院受理对鼎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在宣告鼎新公司破产前,鼎新公司 或鼎新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仍可以向本院提出对 鼎新公司重整的申请 。

    综上所述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

 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 一 )》 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廖东苑对被申请人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

    (一)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复牌。

    (三) 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存在可能被法院
宣告破产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被法院宣告破产,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由于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存在可能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因此存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二)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时间、影响因素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均会影响到公司股票挂牌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时间。

    (三) 公司为消除终止挂牌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终止挂牌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 2021-038
(一)(2021)粤 13 破申185 号民事裁定

                                    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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