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特龙:公司章程

2021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664        证券简称:威特龙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由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VITALONG Fire Safety Group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 1599 号附 9 号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服务消防、尽责社会”的企业宗旨,以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文化遗产安全为使命,专业致力于自动灭火系统、智能物联网、行业安全装备、新型环保防火材料、消防工程总承包、气体充装及消防钢瓶检测、消防技术服务,为各行业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咨询、系统方案、项目管理、工程技术与实施、运营与服务等全方位消防安全整体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营业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制造;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进出口
业;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
估;建材制造;工程材料咨询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存管。

  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为汪映标、成都蓉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纵禾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睿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潘勇、李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万定、罗微、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孝齐、黄仕
杰、成都鑫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苏祖兵、李伟、黄莉、庄道军、徐洪勋。上述股东在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拥有的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折合股本 7450 万元,其余部分进入资本公积。发起人名称及其认购数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汪映标                29,699,500.00          39.87

    成都蓉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545,639.00          14.16

      成都纵禾投资有限公司        6,202,000.00            8.32

    深圳睿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5,947,786.00            7.98

          (有限合伙)

              潘勇                3,565,948.00            4.79

              李虎                3,532,500.00            4.7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40,000.00            3.14

              黄万定                2,119,500.00            2.84

              罗微                2,013,000.00            2.70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29,052.00            2.05

              张孝齐                1,513,000.00            2.03

              黄仕杰                1,413,000.00            1.90

      成都鑫智汇投资合伙企业        1,054,575.00            1.42

          (普通合伙)

              苏祖兵                806,500.00            1.08

              李伟                  785,000.00            1.05

              黄莉                  706,500.00            0.95


              庄道军                706,500.00            0.95

              徐洪勋                  20,000.00            0.03

              合计                74,500,000.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期间,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期间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董事会负责妥善设立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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