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特龙:公司章程

2021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六款情形的,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1 名。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建资产、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权限如下: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未达到 30%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未超过公司净资产额 1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未达到 30%的对外投资的权限;未超过公司净资产额 1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三)银行借款: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未达到 50%的银行借款,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未超过公司净资产额 1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四)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担保规定;

  (五)对外担保: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外的其他担保行为;

  (六)重大合同:董事会具有决定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0%的采购、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的权限;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2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七)关联交易: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除董事长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有对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的决定权,有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的决定权。如董事长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则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金额是指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以下同。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拟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超过 300 万元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且低于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无偿提供担保、无偿进行财务资助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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