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特龙:公司章程

2021年11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公告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送出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
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期间,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票经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期
间,公司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 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式处
理: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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