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生3: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01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晶、陈恒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30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旭成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前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均为2022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777,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2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前述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43,777,79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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