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兰仕:法律意见书

2023年02月17日查看PDF原文
至声明出具之日,该等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案件和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 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增值税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6%、13%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1 月 27 日,巴兰仕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取得了证书编号为 GR20183100224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资格有效期 3 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2021 年 12 月 23
日,巴兰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证书编号为 GR202131005368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资格有效期 3 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
报告期内,巴兰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2020 年度子公司广州巴兰仕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规定,2021 年度子公司广州巴兰仕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对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
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规定,2022 年 1-7 月子公司广州巴兰仕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对其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补助项目  2022 年 1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补贴依据

              月-7 月

                                                《白云区白云五线(机场高速—
 拆迁补偿款  56,151.68    96,260.03    78,004.60  106 国道)土地及房屋(非住宅
                                                类)征收补偿办法》

 产业扶持资                                      嘉商〔2020〕21 号、启高管〔2021〕
 金          602,000.00  1,627,000.00  195,000.00  14 号、启办〔2020〕30 号、启科
                                                发〔2019〕10 号

 财政奖励资  50,000.00    32,000.00  177,650.00  沪府规〔2020〕3 号、启政办发
 金                                              〔2021〕16 号

                                                启人社发〔2020〕59 号、启人社
 人才培养奖  89,085.00  287,600.00    30,300.00  发〔2022〕23 号、人社部发〔2022〕
 励                                              23 号、启开管〔2020〕36 号、启
                                                人社发〔2020〕33 号

 企业发展补          -  100,000.00          -  启政办发〔2020〕61 号

 助

                                                粤人社规〔2019〕43 号、启人社
                                                发〔2020〕7 号、粤人社发〔2021〕
 稳岗就业补  272,856.46    51,378.88  170,868.28  28 号、沪残工委〔2014〕3 号、
 助                                              人社部发〔2022〕23 号、粤人社
                                                规〔2022〕9 号、苏人保就〔2022〕
                                                4 号


 外贸发展补                                      粤商务贸函〔2020〕334 号、沪商
 助                  -    35,150.00          -  财〔2020 〕188 号、沪商服贸
                                                〔2021〕86 号

 高新技术企          -    10,260.00          -  启政办发〔2019〕50 号

 业补贴

 社保补贴                            1,128,531.99  粤人社规〔2019〕6 号

 疫情复工补                            62,400.00  启人社发〔2020〕7 号

 助

 专利补助      8,000.00          -          -  启市监〔2021〕52 号

                                                沪商财〔2020〕188 号、嘉府发
                                                〔2020〕5 号、启高管〔2020〕9
 其他零星补    6,000.00    13,045.71    24,400.00  号、启高管〔2021〕14 号、财税
 助                                              〔2017〕77 号、发改体改〔2020〕
                                                1566 号、粤商务贸函〔2022〕12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真实、有效,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 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2022 年 3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出具
《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均能按照规定申
报,未发现涉税处罚记录。

  2022 年 8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出具
《证明》,证明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均能按照规定申
报,未发现涉税处罚记录。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能遵守各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重大涉税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一) 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行业性质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重污染行业
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 2017 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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