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96 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121015 机械制造”中的“12101511 工业机械”。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公司从事的专用设备制造 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2、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验收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文件 环保验收情况 1 广州巴兰仕年产70,500台 花环监字[2019]1 号 花环管[2020]20 号 维修护理设备 2 南通巴兰仕年产 5,000 台 启环表[2014]0306 号 启行审环验[2016]14 号 举升机 启东鼎盛年组装电动工具 2006 年 12 月 6 日取得环 5000 台、气动工具5000台 评批复(无文号) 3 启 东 鼎 盛 年 产 拆 胎 机 启行审环验[2016]15 号 15,000 台、平衡机 5,000 2013 年 9 月 4 日取得环 台、举升机 5,000 台(第一 评批复(无文号) 次技改) 4 启东鼎盛酸洗磷化技术改 启环表[2014]1104 号 造 5 南通巴兰仕年产 100,000 启行审环评表[2017]1104 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台拆胎机 号 完成自主验收 6 南通巴兰仕年产 300 台洗 启行审环[2020]164 号 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车机 完成自主验收 7 南通巴兰仕年产75,000台 启行审环评表[2017]0807 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举升机 号 完成自主验收 8 嘉定分公司年产22,000台 沪 114 环保许管 沪 114 环保许管 拆台机和平衡机 [2013]957 号 [2015]40 号 3、排污管理 主体 排污登记回执编号 有效期 巴兰仕 9131000077090441XF001X 至 2025-05-07 广州巴兰仕 91440101MA59G2KR5B001Y 至 2025-03-23 南通巴兰仕 913206816896176833001W 至 2027-03-30 启东鼎盛 913206817965148668001W 至 2025-03-27 4、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信用中国报告,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期间, 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通巴兰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受到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信用广东报告,广州巴兰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4 日 期间,不存在受到基本建设投资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 公司持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1120Q30159R5M),内容为:兹证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要求,证书覆盖范围为“汽车轮胎拆装机、平衡机等汽车维修设备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服务;汽车轮胎拆装机的生产”,有效期至 2023年 11 月 18 日。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0000020228000 093),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期间,不存在受到该部门 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8 月 18 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南通巴兰 仕自 202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录。 2022 年 10 月 13 日,根据信用广东报告,广州巴兰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8 月 14 日期间,不存在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的行业。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合规证明》, 确认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在该区行政范围内,不存 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11 月 1 日,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南通巴兰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造成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10 月 13 日,根据信用广东报告,广州巴兰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8 月 14 日期间,不存在受到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主要生产项目已履行了相应的环评及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公司最近 24 个月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形。 2、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形;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公司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报告期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 1、陈天为鲁晓军、施武军代持 巴兰仕有限于 2005 年 1 月设立时,为便于办理工商等手续,施武军、鲁晓 军委托陈天代为持股。陈天持有的巴兰仕有限 20%股权(对应出资额 40 万元)中 6.667%的巴兰仕有限股权(对应出资额 13.334 万元)系为施武军代持,另有6.666%的巴兰仕有限股权(对应出资额 13.332 万元)系为鲁晓军代持。 2009 年 1 月,巴兰仕有限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陈天持有的巴兰仕有限 20% 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从 40 万元增至 100 万元。基于上述代持关系,陈天为鲁晓军代持的巴兰仕有限出资额变为 33.335 万元,为施武军代持的巴兰仕有限出资额变为 33.33 万元。 2013 年 6 月,陈天将其持有的巴兰仕有限 6.667%股权(33.335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鲁晓军;将其持有的巴兰仕有限 6.666%股权(33.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施武军,完成代持关系的解除及股权还原。 2、蔡喜林为徐爱初代持 2013 年 8 月,徐爱初与蔡喜林达成合意,由徐爱初向蔡喜林购买巴兰仕有 限 13.50 万元的出资额。出于当时巴兰仕拟在新三板挂牌并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考虑,双方约定该 13.50 万元的出资额由蔡喜林暂时为徐爱初代持。 2013 年 8 月,巴兰仕有限全体股东合计转让巴兰仕有限 15.00%的股权给上 海晶佳,转让后,蔡喜林为徐爱初代持的巴兰仕有限出资额变为 11.50 万元。 2016 年 5 月,巴兰仕以总股本 3,00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蔡喜林为徐爱初代持的巴兰仕有限出资额变为23.00 万股。 2017 年 1 月,徐爱初使用蔡喜林安排的资金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获得了 23.00 万股公司股票,同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关系,蔡喜林不再为徐爱初代持 23.00 万股股份。 3、彭盛、李成红为李晓鸿代持 2017 年 1 月,由于李晓鸿当时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开户要求,通过彭盛、 李成红的证券账户分别持有公司 155.80 万股、7.60 万股股份。 2022 年 4 月,将彭盛、李成红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至李晓鸿名下。 4、陈峰为张绍誉代持 2016 年 11 月,张绍誉当时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开户要求,由陈峰代为持有 公司 82.70 万股股份。 2022 年 4 月,陈峰与张诗曼(张绍誉之女)、张绍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将陈峰代张绍誉持有的公司 82.70 万股股份转让给张诗曼(张绍誉之女)。 综上,以上代持均已得到还原或解除,不存在纠纷与潜在纠纷。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讨论和审阅,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