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羚光: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03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723 号
致: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0810,证券简称:广东羚光,以下简称“广东羚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1、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羚光董事长丁美蓉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 15:00 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 15:00 止。

  除上述内容外,会议通知还载明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三)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丁美蓉女士主持,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其身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51,693,316 股,占广东羚光股份总额的 69.949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6 人,均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693,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491%。

  2、经核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
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出席会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产生并
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51,52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3、《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议案 4、《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议案 5、《关于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议案 8、《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51,52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 9、《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693,316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有表决权持股份的 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 1 及议案
7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 2 及议案 8 为应当对中小
股东单独计票的事项。

  综上,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