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纳米”)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广新纳米向银行融资提供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广新纳米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26 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杭
州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广新纳米向银行融资 6,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下属子公
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等值外币),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9289132

  (三)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金路 588 号

  (四)法定代表人:裘欧特

  (五)注册资本:7000 万元整

  (六)经营范围:镍粉、铜粉、银粉、金属粉末的研发、制造、批发、零售,锡粉的研发、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与公司关系:广新纳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八)广新纳米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83,749.85
万元,负债总额 52,722.12 万元,资产净额 31,027.73 万元,2021 年度营业收
入 53,200.09 万元,净利润为 7,794.83 万元。(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04,108.08
万元,负债总额 70,043.47 万元,资产净额 34,064.61 万元,2022 年 1-9 月营
业收入 42,112.11 万元,净利润为 3,036.88 万元(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三)债务人: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

  (六)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信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七)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法规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
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78%,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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