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传媒: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3年05月04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3-015

 证券代码:834992        证券简称:上亿传媒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韩振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法人


                                                                          公告编号:2023-015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王万滨、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舟公司”)、王万滨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区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作出【(2021)沪 0104 民初 1905 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发现,被告韩振华与第三人王万滨于 2001 年 8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系夫妻关系。被告为第三人方舟公司发起人股东,且是方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 54%),担任执行董事职务,王万滨是方舟公司董事(占股 40%),担任总经理职务,方舟公司为韩振华、王万滨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韩振华、王万滨为共同经营人。案涉债务是用于第三人方舟公司的生产经营,第三人王万滨对原告的债务是方舟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和第三人王万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被告与第三人王万滨共同经营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韩振华对于(2021)沪 0104 民初 1905 号案件中
确认的债务属于被告与第三人王万滨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款项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对第三人王万滨(2021)沪 0104 民初 1905 号民事调解书的付
款义务【即支付 270 万元;及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至实际履
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化利率 12%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各方确认,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

                                                                          公告编号:2023-015

有限公司在(2021)沪 0104 民初 1905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原告尚欠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75 万元,应当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维权合理支出为 9200 元,以上合计 2759200 元,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以上款项。

  二、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50 万元。

  三、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分两次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1259200 元。

  四、若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金额发生变更,且全部债务立即到期;

  五、前款约定的债务金额变更后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系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沪 0104 民初 1905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应当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债务,金额由 275
万元变更为 270 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起,按照年化利率 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双方确认,截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款规定的利息损失 228255.31 元),第二部分系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维权合理支出,金额由 9200 元变更为 48400 元,第三部分系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依据本款计算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未付金额为本金,自被告韩振华、第三人王万滨、第三人北京方舟利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公告编号:2023-015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追回公司投资款及利息,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投资款项,有利于追回公司投资款及利息,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争取尽快收回款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京 0105 民初 3390 号

                                            上海上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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