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芃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彭玲律师、林莎律师见证。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出席股东或授权代表 6 人,上述人员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56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4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曾兰军回避表决。
(八)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为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拟修订的议案 》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字):

                              律师(签字):彭玲

                                      出具日:202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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