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睿空间:公司章程

2023年06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天睿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范围...... 1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一节 董事 ...... 16

  第二节 董事会 ...... 1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七章 监事会...... 23

  第一节 监事 ...... 23

  第二节 监事会 ...... 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8

  第一节 通知 ...... 28

  第二节 公告 ...... 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0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2
第十三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天睿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 106 号楼 2 层 201A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8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维修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服务;工程设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空中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卫星

      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通信设备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

      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证件号码、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额、出

      资方式、出资时间:

          公司是由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

      净资产作为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              出资额    出资    出资
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数(万  持股比例  (万元)  方式    时间
                                                股)

    北京华林投资有限                                  42.78%              净资

 1        公司          110105013629371      750                750      产    2015.6.19

          沈晓蓉                                        20.94%              净资

 2                      510126197610250842    367                367      产    2015.6.19

    北京爱慕投资管理                                  13.00%              净资

 3      有限公司      91110105563668354X    228                228      产    2015.6.19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                                  12.84%              净资

 4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91420100675808016F    225                225      产    2015.6.19


5                      440106198507130026    158                158      产    2015.6.19

    北京望京科技孵化                                    1.43%              净资

6    服务有限公司    91110105797566617Q    25                  25      产    2015.6.19

          合计                                1753  100.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8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东以非公开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