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睿空间:公司章程

2023年06月27日查看PDF原文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确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股东和监事会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出适当陈述,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实施,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公司实际执行中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部分以及本年度所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的,按照约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六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股东大会规则应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股东大会会议所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或章程规定的主体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告知全体股东或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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