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飞拓:重大诉讼公告(吉利)(补发)

2023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3-039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ST 飞拓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 0108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经依法提起上诉,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公告编号:2023-03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拓无限)与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于2019年签订《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了飞拓无限为吉利公司提供汽车电商公司商机管理运营等服务工作。经飞拓公司、吉利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协商,三方于 2020 年签订《补充协议》,因三方就合同履约情况产生争议,飞拓无限将吉利公司、吉利集团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吉利公司退还 2019 年汽车电商公司商机管理运营项目履约保证金;二、判令吉利公司、吉利集团共同支付《补充协议》项下合同价款。
  诉讼理由:2019 年,飞拓无限与吉利公司签订《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飞拓无限继续提供服务,并由吉利公司、吉利集团书面确认服务工作量及应支付工作价款。经飞拓无限、吉利公司、吉利集团协商,三方于 2020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新增执行期间吉利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吉利集团承担,即新增执行期间内的服务费用由吉利集团履行支付义务。以上合同履行完毕后,吉利公司未按约定向飞拓无限返还履约保证金,吉利集团亦未向飞拓公司支付《补充协议》项下已结算确认价款,均已构成违约,触发了《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实际造成飞拓公司损失。因此,飞拓无限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吉利公司反诉请求:一、确认吉利公司与飞拓无限在 2019 年签订的《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判令飞拓无限返还

                                                                          公告编号:2023-039

吉利公司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并支付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吉利公司反诉理由:吉利公司认为,案涉《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订立程序瑕疵,属无效合同,飞拓无限应当返还吉利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3)浙 0108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确认《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驳回原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189 元,由原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2817 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暂对公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暂对公司财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为,被告主张原告交付标的物不合格且原告未就交付标的物合格进行举证,故认定为交付但未充分达标,进而裁判已经支付的价款无需返还,未支付的价款不再支付,原告认为标的物不合格应由被告举证,所以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原告已经依法提起上诉,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3-039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 0108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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