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飞拓:重大诉讼公告(威马)(补发)

2023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3-037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ST 飞拓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 0118 民初 2808 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公告编号:2023-03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拓公司)与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签订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项目服务合同》,约定
了美拓公司为威马公司提供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服务工作。因双方就合同履约情况产生争议,美拓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1.判令威马公司向美拓公司支付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已完工作价款人民币 2,100,000 元;2.判令威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
计算);3.判令威马公司赔偿美拓公司律师费损失 50,000 元。审理中,美拓公司明确违约金起算的时间系威马公司签收律师函后的三天宽限期次日。

  上诉理由:2022 年 2 月 1 日,美拓公司与威马公司签订 2022 年上半年双微
运营项目《项目服务合同》,该合同服务期限为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委托内容为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服务。根据该合同第五款约定,
威马公司应按季度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向美拓公司付款。2022 年 9 月 21 日,
美拓公司工作人员以邮件方式向威马公司提报 2022 年威马双微运营项目结算,主张结算金额为 2,100,000 元,威马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2 年 11月 3 日,美拓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就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已完
工作价款支付事项向威马公司发送律师函,且威马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签
收律师函。威马公司逾期支付已完工作价款事项已实际造成美拓公司损失,且美拓公司为追索已完工作价款产生律师费损失,为维护美拓公司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公告编号:2023-037

19 日作出(2023)沪 0118 民初 28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 2,100,000 元;

  二、被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2,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000 元,由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1,050 元,被
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22,950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子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3-037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18 民初 2808 号》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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