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飞拓:重大仲裁公告(南京知行)(补发)

2023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ST 飞拓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6 号裁决书、[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7 号裁决书、[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8号裁决书、[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9 号裁决书,针对上述四份裁决书,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做出补充裁决及裁决的更正,上述裁
决为终局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邓立臣、张宇楠(北京融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维钰(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系争《主服务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发送拜腾 PO 单号为 《 15023PO 单 》、《PO16461PO 单》、《 PO16628 》、《PO17154》和《PO17576》,现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约定的义务,同时项目已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约定的项目款支付义务,但截止目前,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人提出本案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6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998,096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
失。【以人民币 998,09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增加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2,0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79,841 元。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7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499,048.0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人民币 499,04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提交了增加仲裁申请书,新增以下两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1,3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39,921 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39,921 元。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8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649,228.8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人民币 649,228.8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提交了增加仲裁申请书,新增以下两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1,3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1,934 元。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9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611,662.4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人民币 611,66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提交了增加仲裁申请书,新增以下两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1,3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48,929 元。

    上述裁决书仲裁理由如下:

  1、双方订立协议《主服务协议》及对应的 PO 单,约定了结算费用、时间等内容。

  2、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的电子往来邮件,并经被申请人验收、结算。
  3、申请人已经根据被申请人同意结算的金额开具发票,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6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 998,096 元;

  (二)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998,096 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计付;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8,064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8,04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仲裁费人民币 38,040 元;

  (六)关于保全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7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 249,524 元;

  (二)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249,524 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计付;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7,016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5,560 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 50%,鉴于申请
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仲裁费人民币 12,780 元;

  (六)关于保全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8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协议款项人民币 324,614.4 元;

  (二)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324,614.4 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计付;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9,127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9,617 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 50%,鉴于申请
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仲裁费人民币 14,808.5 元;

  (六)关于保全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9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协议款项人民币 611,662.4 元;

  (二)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558,662.4 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19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计付;

  (三)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 53,000 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计付;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7,198 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8,610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各承担 5,鉴于申请人已全
额预缴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仲裁费人民币 28,610 元;

  (七)关于保全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书中项目裁决内容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15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6 号裁决书》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7 号裁决书》
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8 号裁决书》
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9 号裁决书》
5、以上四份裁决书的补充裁决及裁决的更正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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