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名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3年08月2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8413        证券简称:易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      (一)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议批准;

  (二)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日常      (二)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超出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 性关联交易,根据超出金额情况执行董事会审议或
以下或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股东大会审议:

(不含 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超出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其中超出金额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或  议:

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5%的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超出金额在 50

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与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议批准:                                          2、超出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不  审议:

含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  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的 5%(不含 5%)以下的关联交易;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3、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  关联交易。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方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与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计净资产的 5%(含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 300
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万元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      3、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
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所涉总的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融资  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六)公司对外投资制度中涉及的需要提交股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                        易;

  (七)对外财务资助总额(控股子公司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何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      (五)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所涉总的
者单笔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融资1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批准。                                            (六)公司对外投资制度中涉及的需要提交股
  (八)公司应当对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七)对外财务资助总额(控股子公司除外)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同一关联方,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何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已经按照本章规定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
  (九)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者单笔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批准。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八)公司应当对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

其他证券品种;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同一关联方,包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其他证券品种;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已经按照本章规定
利或者报酬;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      (九)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
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其他证券品种;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其他证券品种;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利或者报酬;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
                                              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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